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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月饼生产经营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2016年7月28日)

发布时间:2016-08-03 04:18   浏览:865

沪食药监食生〔2016〕365号

各市场监管局,相关检验机构:

  为加强本市月饼生产经营的质量安全监管,督促本市月饼生产经营企业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保障本市月饼消费安全,市食药监局决定从即日起开展本市月饼生产经营企业专项监督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本市月饼生产企业(包括月饼馅料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现制现售和委托加工的餐饮单位。

  重点检查上述企业以下情况:

  1.原辅料进货查验情况;

  2.是否利用回收食品或过期食品作为原料加工食品;

  3.生产过程中是否使用非食品原料;

  4.食品添加剂和除氧剂使用是否规范;

  5.食品包装标示标注是否规范;

  6.餐饮企业委托生产加工情况;

  7.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以及查验记录等是否规范,是否根据月饼产品标识要求进行存贮和经营;

  8.现场制售月饼是否符合《即食食品现制现售卫生规范》(DB31/2027-2014)要求。

  二、检查要求

  各市场监管局要集中开展本辖区月饼生产企业(含现制现售以及委托加工的餐饮企业)和经营企业专项监督检查,督促月饼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促经营企业落实临近保质期月饼的消费提示等制度,严防经营者将回收、过期的月饼经过改换包装等方式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同时,要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加工月饼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严厉打击,坚决取缔。

  各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如发现企业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等问题,应立即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应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抽样检验

  流通、餐饮环节:统一按照市食药监局印发的《2016年第三季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要求开展抽样检验工作。

  生产加工环节:各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期间,应当对生产环节月饼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月饼进行抽样检验,每个企业按不同产品类型(如广式、苏式等)可分别抽取1到2种产品,每种产品抽样不少于10个独立的包装,且不少于2kg,分两份封样,其中4/5为检验样品,1/5为备用样品,对于产品标签上未标注冷/热加工方式的,抽样人员应让生产企业有关人员在抽样单上明确标注。抽检样品应在2016年8月26日前送上海市质量技术研究院(地址:苍梧路381号,联系人:李兆阶,电话:54263283)。

  本次生产环节专项检验费用由市食药监局统一结算,购样费由各区县市场监管局承担。

  (二)节后月饼的处理

  节后,各市场监管局要及时开展对企业节后库存、回收产品处理情况的追踪检查,监督月饼生产经营企业依照《上海市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要求,落实对回收月饼及馅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月饼和超过保质期月饼的退市和染色毁型销毁措施,杜绝发生以“回收月饼”、“回收馅料”作为原料生产加工其他食品的严重违法行为。

  三、信息报送和公告

  1.市食药监局统一向社会公告本次专项监督检查结果,对监督抽检有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予以公开曝光。

  2.各市场监管局应于9月23日前上报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和《月饼生产经营专项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1)和《月饼生产加工企业一览表》(附件2),10月20日前上报节后跟踪检查情况总结和《月饼生产经营跟踪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上报材料均同时报送至市食药监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3.上海市质量技术检验研究院应于2016年9月12日前将汇总的食品生产环节检验结果及分析报告报送市食药监局食品生产监管处。流通、餐饮环节的抽检情况按照《2015年第三季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要求上报。

  4.各市场监管局发现利用回收食品或过期食品作为原料加工食品情况等严重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报送。

  附件1.月饼生产经营专项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2.月饼生产加工企业一览表

    3.月饼生产经营跟踪检查情况汇总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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