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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16年第4期)(2016年8月16日)

发布时间:2016-08-18 02:42   浏览:1103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官网上发布了2016年第92号、95号和100号通告,其中涉及本市不合格样品7批次。现将我局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企业的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对上海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五莲路店经销、标称上海吉元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酥性干点心酸价超标的核查处置情况。

  标称生产企业上海吉元德食品有限公司提出了复检申请,经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复检,结果显示酸价7.6mg/g,仍为不合格。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已对上述经销商和标称生产企业予以立案调查,并制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停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目前企业共已召回封存255盒。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五莲路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2.59元,罚款5.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上海吉元德食品有限公司的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二、对上海爱莲超市有限公司经销、标称上海华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桂花豆沙粽检出商业无菌不达标的核查处置情况。

  静安区市场监管局已向经销商上海爱莲超市有限公司发出责令停止销售通知书,并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封存了未销售的不合格食品61袋,并拟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7.14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青浦区市场监管局已向标称生产商上海华榕食品有限公司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并予以立案调查。经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部分产品包装密封性较差导致漏气胀袋。青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已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40元,罚款4770元的行政处罚。

  三、对中山市金煌食品有限公司在1号店(网站)商城经销、标称中山市金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味腊肠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超标的核查处置情况。

  经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对1号店(网站)运营方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调查,中山市金煌食品有限公司是1号店平台的入驻商家,开设的店铺名为“金煌腊味旗舰店”,于2013年11月19日开店,2016年5月6日申请退店。该局已要求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通知入网商家相关抽检不合格情况,并采取召回措施。同时,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已依法履行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查验义务,如实向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提供了情况说明、服务协议以及中山市金煌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等。此外,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通过1号店平台系统核查上述不合格食品共销售421份。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将上述不合格食品的案件线索移送“金煌腊味旗舰店”所在地食药监部门处理。

  四、对上海欧尚超市有限公司经销、标称宁波恒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开心果霉菌超标的核查处置情况。

  经杨浦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欧尚超市有限公司立案调查,当事人共进货30袋,已销售28袋,剩余2袋已被监督销毁。该局拟对上海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25.92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在案件办理期间,杨浦区市场监管局于对当事人销售的其他批次恒康开心果进行了复查,复查结果合格。

  五、对上海禾煜贸易有限公司在京东(网站)经销、标称安徽省肥东银丰副食品厂生产的白砂糖还原糖分超标的核查处置情况。

  长宁区市场监管局已要求经销商上海禾煜贸易有限公司对不合格食品落实下架、召回等措施,并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上海禾煜贸易有限公司共购进上述不合格白砂糖10箱(30袋/箱),已全部售出,该局拟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16.50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对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川沙店经销、标称宁波金鼎海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阿竹优质蟹糊菌落超标的核查处置情况。

  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向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川沙店发出了责令停止销售通知书,要求落实不合格食品的停售和召回等措施,并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该店共从宁波金鼎海鲜食品有限公司共采购被抽检批次的“阿竹优质蟹糊”240瓶,已销售146瓶,下架召回94瓶。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99.30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不合格食品已销毁。

  七、对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上海闵行分公司经销、标称海南昌之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昌茂公干鱼苯甲酸超标的核查处置情况。

  闵行区市场监管局向经销商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上海闵行分公司发出了责令停止销售通知书,并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该分公司能提供进货食品的索证索票材料,其从海南昌之茂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上述不合格产品1箱20公斤,除抽检1.5公斤,其余18.5公斤已自行下架封存。闵行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分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进行了复查,未发现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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