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食药安办〔2016〕145号
各区食(药)安办,各中级人民法院、区人民法院,各检察分院、区人民检察院,各公安分局、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总队,各区市场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总队,市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相关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本市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联合印发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本市相关部门联合研究制定了《上海市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附件《食品药品领域涉嫌犯罪案件主要涉及罪名和刑事责任追诉标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