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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通告7批次食品不合格

发布时间:2016-10-12 02:21   浏览:550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抽检水果制品、肉制品、酒类、糕点、饼干等5类食品369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362批次,不合格样品7批次。

  总体情况:水果制品60批次,不合格样品5批次;肉制品101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酒类115批次,糕点和饼干93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清之坊旗舰店在天猫(网站)销售的标称靖江市清之坊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分装的圣女果(分装),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4.82 g/k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0.35g/kg)高12.8倍。
  大商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大商幸福一家超级市场和大商股份有限公司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销售的标称础明集团大连础明肉联有限公司生产的础明上汤火腿和切面火腿,山梨酸检出值分别为0.44 g/kg 和0.37 g/k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0.075g/kg)分别高4.9倍和3.9倍;防腐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检出值分别为6.1和5.9,比标准规定(不超过1)分别高5.1倍和4.9倍。
  庆阳熙和购物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庆阳市维思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雪花梅肉和甘草野杏肉,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分别为0.92g/kg和0.86g/k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0.35g/kg)分别高1.6倍和1.5倍。
  果真了得旗舰店在1号店(网站)商城销售的标称河南省老枣农枣业有限公司分装的番茄干(分装),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68 g/k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0.35g/kg)高出94.3%。
  郑州市二七区海豫超市销售的标称禹州市紫烨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薯国江湖燕薯丝蜜烤,乙二胺四乙酸二钠检出值为0.31 g/k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0.25g/kg)高出24%。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辽宁、江苏、河南、甘肃等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经营单位所在地辽宁、上海、浙江、河南、甘肃等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要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查处情况于2016年12月31日前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并向社会公布。

小贴士:关于部分检验项目的说明

  一、防腐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
  防腐剂是以保持食品原有品质和营养价值为目的的食品添加剂,它能抑制微生物的生长繁殖,防止食品腐败变质从而延长保质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不仅规定了我国在食品中允许添加的某一添加剂的种类、使用量或残留量,而且规定了同一功能的防腐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

  二、山梨酸
  山梨酸及山梨酸钾是食品防腐保鲜剂,具有广泛的抑菌效果和防霉性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在熟肉制品中最大使用量为0.075g/kg,肉灌肠类中最大使用量为1.5g/kg。山梨酸可以被人体的代谢系统吸收而迅速分解为二氧化碳和水,在体内无残留。但如果长期食用山梨酸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的骨骼生长、肾脏、肝脏健康造成一定影响。

  三、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氧化硫、焦亚硫酸钾、亚硫酸钠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使用后产生二氧化硫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水果干类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得超过0.1 g/kg,蜜饯凉果类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得超过0.35 g/kg。二氧化硫进入人体后最终转化为硫酸盐并随尿液排出体外,少量二氧化硫进入人体不会对身体带来健康危害,但若过量食用可能引起如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

  四、乙二胺四乙酸二钠
  乙二胺四乙酸二钠作为食品添加剂广泛用作稳定剂、抗氧化剂、防腐剂、螯合剂、防止金属离子引起的变色、变质、变浊及维生素的氧化损失。《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允许蜜饯凉果中的果脯类(仅限地瓜果脯)使用乙二胺四乙酸二钠(最大使用量为0.25 g/kg),其他类别的蜜饯凉果类不得使用。乙二胺四乙酸二钠对粘膜、上呼吸道和对眼睛、皮肤可产生刺激作用。长期大量食用乙二胺四乙酸二钠超标产品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一定影响。

【相关链接】
总局关于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6年第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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