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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16年第7期)

发布时间:2016-12-23 01:18   浏览:711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官网上发布了《总局关于1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6年第126号)《总局关于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6年第138号),其中涉及我省部分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现将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的核查处置情况告如下:

一、第119号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通告涉及的不合格食品为天子果蔬官方旗舰店在苏宁易购(网站)销售的标称陕西蒲城天子果蔬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樱桃干,不合格项目为胭脂红。天子果蔬官方旗舰店为苏宁易购平台入驻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经查,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入网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提供了陕西蒲城天子果蔬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等资质证照复印件,并在获悉不合格产品信息后要求商家对已销售的同批次产品进行追溯、召回,履行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审核义务。同时,当地监管部门对樱桃干的销售网址进行复查,显示网址已过期,无法找到该商品。

二、第122号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通告涉及的不合格食品为清之坊旗舰店在天猫(网站)销售的标称靖江市清之坊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分装的圣女果(分装),不合格项目为二氧化硫残留量。经查,靖江市清之坊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6日分装上述圣女果23包当地监管部门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时,上述圣女果已在网上全部售出。企业认为其分装过程中未作任何加工工艺,分装的产品不合格应属于原料自身原因。当地监管部门调查认为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所使用的同一原料已使用完,未有明确证据证明该产品不合格原料所致,也未有证据证明产品不合格为企业主观故意造成。通过进一步研究和分析,二氧化硫超标的原因可能:一是分装的食品原料中二氧化硫超标,二是果脯、蜜饯等产品在自身发酵过程中会产生二氧化硫,三是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在分装过程中空气长时间接触也可能会产生二氧化硫。针对上述情况,企业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进货时认真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对采购和生产的食品加强检验。经当地监管部门复查,企业已停止该品种产品的购进和分装经营活动,对其它品种食品履行了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制度。针对靖江清之坊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当地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企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94.40元,并处25205.60元罚款,罚没款共计25500元。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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