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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1-05 05:10   浏览:509

食药监办科〔2016〕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相关工作程序,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1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12月23日


附件: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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