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参照意见反馈模板,于2017年2月2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一、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北京南四环西路188号11区15号楼(邮编100070),并在信封上注明“保健食品备案工作细则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bjspbazn@bjsp.gov.cn。
三、通过传真将意见发送至:010-63703550。
附件:1.保健食品备案工作细则(2017年版)(征求意见稿)
附件:2.意见反馈模板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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