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20日
【案情简介】
2013年4月至2014年7月,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以超过保质期的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决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另当事人生产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食品等违法行为,2016年9月20日,嘉定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胡骏、刘立杰、张晖等人作为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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