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食药监办稽〔2017〕22号
市局执法总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按照国家食药监总局2017年工作要点的要求,结合当前化妆品监管重点,坚持以发现问题为导向,加大对化妆品违法添加禁限用物质的打击力度,及时发现化妆品安全隐患,我局制定了2017年化妆品专项监督抽检计划,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抽检品种和时间要求
2017年化妆品专项监督抽样由市局执法总队实施,检验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实施,抽检品种为防晒类、面膜类、祛斑/美白类、祛痘类、染发类和婴幼儿产品等6类,抽样数量和完成时限见下表,检验要求见附件。
品种 |
抽检件数 (进口产品不少于20%) |
抽样完成时限 |
防晒类 |
70 |
3月31日 |
面膜类 |
120 |
5月31日 |
祛斑/美白类 |
100 |
7月31日 |
祛痘类 |
80 |
7月31日 |
染发类 |
50 |
9月30日 |
婴幼儿产品 |
30 |
9月30日 |
二、抽检要求
(一)此次抽样均在化妆品经营环节,可适当进行网购,应以发现问题为导向,避免重复抽取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批号的样品。
(二)抽样人员应在抽样时将抽样信息实时录入化妆品抽检系统,任务来源填写:国家总局任务。如有特殊困难可以纸质抽样单代替,但必须及时完成信息补录。
(三)所抽产品应包装完整,标识齐全,每个产品的抽样量原则上应满足3倍检验用量和样品确认工作需要,由抽样单位保存确认样,抽取样品的剩余有效期应不少于6个月。
(四)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原则上应该在收到样品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将检验结果通过中检院检验数据平台报送;并将检验报告和抽样凭证复印件在3个工作日内邮寄至中检院和市局执法总队,不合格或问题产品检验报告同时抄送市局稽查处。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3月1日
(联系人:金鑫;电话:23118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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