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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法律技术援助 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17-03-09 09:24   浏览:1127

——上海市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协会运用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帮助企业胜诉了一场消费纠纷

2017227日,上海市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协会(简称:协会),接到会员某单位的一封求助信函。称该企业在2017222日,收到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发出的关于消费者投诉的通知。消费者于2016921日,在大连市家乐福商场,购买了该公司2016822日生产的XXX火腿”(100g装)共17包。购买之后,该消费者认为他当天所买的XXX火腿”是属于超保值期的商品,并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投诉,提出经济赔偿的要求。

协会在收到会员单位信函后,一方面立即邀请食品质量专家,就预包装食品保质期“固定时间段”和该企业商品标签的日期进行技术分析,另一方面,通过对该企业具体生产和销售的情况了解,查阅了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府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保质期标示有关问题》的文件中明确指出,“以固定时间段形式标示保质期的,可以选择以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日期第二天为保质期计算点。”并结合专家意见和该企业内部控制的《标识和可追溯控制程序》文件规定。协会认定,该企业 2016822日生产的XXX火腿”,于2016921日在商场出售,不属于超保质期的商品。之后,协会又汇总了国家相关食品标准、文件、该企业的内部程序文件及专家意见,寄送了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经过该企业、家乐福商场和协会的共同举证和努力。最后,法院判定该企业出售的XXX火腿”,是属于在保质期内的商品。避免了该企业的无谓的经济损失。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附件:

1、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保质期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5】58号》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保质期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5】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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