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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区域品牌价值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22 06:37   浏览:616

质检质函〔2017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加强品牌建设工作,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知名区域品牌,提升我国区域品牌价值,决定开展2017年度区域品牌价值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建设“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区域以及特色农产品加工区、农业技术类示范区;产业聚集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区;生产、生活性服务区,文化产业区,旅游区等主导产业明确且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各类区域。申请区域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未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区域主导产业盈利能力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二、评价方式

按照自愿参与、不收费的原则,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区域参加评价工作。质检总局委托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组织开展区域品牌价值评价工作。评价方法依据有关国家标准制定。根据评价结果,向被评价区域进行反馈。

三、工作程序

(一)组织动员。本通知印发后,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部署宣传,向广大区域明确本次区域品牌价值评价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并按照自愿原则,动员本省(区、市)符合条件的优秀区域积极参与本次评价工作。

(二)填报数据。各相关区域应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有关区域品牌价值评价相关数据信息,报本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汇总审核。申报区域可于2017410日后登陆网站http://www.rbba.org.cn下载有关申报表格,按照区域实际情况填报。

(三)审查推荐。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汇总审核本地区参加评价的区域数据信息和有关材料,根据日常管理工作中掌握的实际情况,结合业务工作,对区域填报的数据信息进行审核把关。发现填报数据存在较大误差的,应退回重新填报。审查通过的填写审查推荐意见后,将材料报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

(四)汇总测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对各区域品牌数据信息进行汇总审查,根据相关区域品牌价值评价国家标准,对申报区域品牌开展价值测算评价,组织结果发布工作,并向园区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反馈评价结果。

四、有关要求

各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配合,共同做好区域品牌价值评价工作。有关要求如下:

(一)相关区域要高度重视、积极参与。本次区域品牌价值评价结果将作为“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验收考核的重要依据。请各“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园区每年定期参加区域品牌价值评价工作,指派专人负责相关工作,认真填报评价数据,保证各项数据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并将相关证明材料编辑成册,一并上报。

(二)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动员、严格把关。要加强对评价工作的宣传和动员,动员所有“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园区积极参与。要对区域申报的数据信息进行审查,确保数据信息的准确可靠。要按照进度安排,会同相关单位完成审查把关和推荐工作,于715日前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名义将相关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各1份)报送至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

(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真负责、科学评价。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要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衔接和配合,并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做好材料审核、评价和评价结果反馈等工作。

五、工作纪律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各环节工作:一是坚持自愿参与的原则,不得强迫区域参加评价。二是坚持不收费的原则,不得增加区域负担,申报、评价、宣传等各个环节均不得向区域收取费用或变相收费、搭车收费。三是严格纪律,各相关单位要加强管理,不得擅自向社会泄露区域信息及数据,确保评价工作科学、公正、规范,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自律,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严禁借评价之机谋取利益。

六、联系方式

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

联系人:庞  彭凯 

  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

  话:010-82262227  010-83886595  010-83886265

  真:010-82260120  010-83886053

  箱:pangk@aqsiq.gov.cn  wufan@cqc.com.cn

 

 

附件:1. 区域品牌价值评价数据信息填报表(农业区域)

2. 区域品牌价值评价数据信息填报表(制造业区域)

3. 区域品牌价值评价数据信息填报表(旅游、文化、服务业区域)

4. 区域品牌价值评价数据信息填报表(高新产业区域)

 

 

 

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

2017316

相关附件: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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