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食药安办〔2017〕22号
各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根据市食药安办、市综治办、市教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市城管执法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沪食药安办〔2016〕134号)要求,本市各单位认真落实,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责任,取得较好工作成效。为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行动方案》(沪委办发〔2017〕1号)、《2017年上海市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点》(沪校园安全组〔2017〕1号),切实保障中小学校(含幼托机构)学生饮食安全,现请你们继续按照“沪食药安办〔2016〕134号”文件的要求,认真做好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各项工作。
请各区教育、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组织各区认真落实学校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建立由学生家长等组成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员制度,在中小学校(含幼托机构)食堂全面开展“放心食堂”建设。
请各区食药安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书面报送相关工作推进情况,同时报送《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附件: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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