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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修改和废止涉及盐业管理等部分行政法规

发布时间:2017-04-05 03:34   浏览:698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76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介服务事项、职业资格许可事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决定对3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其中,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关于取消“食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或药物许可”的要求,《决定》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为防治疾病,在碘盐中同时添加其他营养强化剂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并标明销售范围”,删除了“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盐业主管机构批准”的规定。

 

附件: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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