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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2号)

发布时间:2017-04-14 03:52   浏览:616

浙江兴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2月22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水产加工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技术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对你公司企业资质、生产场所及设备设施、采购进货查验管理、生产过程控制等11个方面情况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此次飞行检查中发现的你公司在采购进货查验管理、生产过程控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采购进货查验管理

  未能提供产品鱼圆所用原料洋葱的验收记录。不符合GB 14881中7.2.1条款关于采购的食品原料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的要求。

  二、生产过程控制

  抽查冷冻鱼糜(生产日期2016/10/23)生产记录,原料白糖和磷酸盐的投料记录与实际不符。不符合GB 14881中14.1.1条款关于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的要求。

 三、留样管理

  未能提供精品海鳗鱼圆(生产日期2017/01/16)的产品留样记录及产品留样。不符合GB 14881中9.3条款关于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的要求。

 四、产品追溯及不安全食品召回

  抽查散装海鳗鱼圆(生产日期2016/06/01)销售记录,2016年9月30日销售15箱产品,缺少购货者联系方式。不符合GB 14881中14.1.1.3条款关于应如实记录出厂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检验合格单、销售日期等内容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检查组已将检查情况反馈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你公司要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问题进行彻底整改。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4月28日前要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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