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特食管〔2017〕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了《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可用辅料及其使用规定(试行)》《保健食品备案产品主要生产工艺(试行)》,现予印发。
食品备案产品可用辅料和主要生产工艺将根据保健食品注册批准情况适时调整和增补。
附件:1.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可用辅料及其使用规定(试行)
附件:2.保健食品备案产品主要生产工艺(试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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