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规定》经2017年4月13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第1次会议审议原则同意,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暂行规定》共十八条,以制度形式重点明确跨区域举报各衔接点,为加大本市跨区域食品案件查处力度,形成快速、高效的稽查执法机制提供法制保障。
《暂行规定》明确了跨区域食品案件查办首接负责与应急处置机制,其第四条明确对于承接首次举报案件涉及不同区域的,原则上由涉案食品生产单位、连锁经营总部或总代理商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作为办案牵头单位开展联合调查,实行首接负责制,加强案件查办的沟通协调与信息交流,建立完善联合调查与应急处置机制。对于符合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且涉及本市2个以上区域的案件,市食药监局与办案牵头单位应当建立联合指挥部,统一协调案件查办、行刑衔接及信息发布等工作。第五条明确了区市场监管局之间对办案牵头单位发生争议时,涉案食品生产单位、连锁经营总部或总代理商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予以确定。
《暂行规定》强调部门协作与行刑衔接。文件第六条强调了上海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在查办食品安全违法案件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加强协作配合与信息交流;对涉嫌构成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本市五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等规定,及时开展行刑衔接工作。
在跨区调查取证、跨区办案协查方面,《暂行规定》第七条明确了对突发、应急、重大、敏感等五种特殊情形的首次举报案件,承办部门可直接跨区开展调查取证活动,无需再向上级部门请示。第八条明确跨区请求协助调查的书面协查函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先行发出,以利于承办单位及时协查。
在涉案产品召回与查控方面,《暂行规定》第十条对于案件涉及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位于本市不同区域的,生产单位、连锁经营总部或总代理商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及时与下游生产经营者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互通案件查办进展、涉案产品流向等情况,确保相关部门及时采取召回、查封、扣押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此外,《暂行规定》进一步强化了新闻发言人制度和先行举报奖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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