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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解读《关于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7-05-11 03:52   浏览:330

让社会智库充分发挥正能量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解读《关于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新华社北京5月5日电(记者 罗争光)民政部等九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设立社会智库有何要求、如何监管?社会智库面临的资金、人才等难题如何破解?如何提升服务能力?对此,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巡视员李波5日分别进行了解读。

未经民政部门登记不得以社会智库名义开展活动

李波表示,近年来,我国社会智库在咨政建言、理论研究、社会服务、人才储备、国际交流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总体上仍处于起步探索阶段,社会智库自身发育不足、资金短缺、人才匮乏、行为不规范,培育与管理社会智库政策不健全,参与决策咨询的制度缺乏,其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

区别于其他智库,社会智库由社会力量举办,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社会智库以政策研究咨询为主攻方向,以服务党和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为宗旨,在功能上与其他智库是一致的。

李波介绍说,社会智库设立时既要满足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的基本标准,即:(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对稳定、运作规范的实体性研究机构;(2)特色鲜明、长期关注的决策咨询研究领域及其研究成果;(3)具有一定影响的专业代表性人物和专职研究人员;(4)有保障、可持续的资金来源;(5)多层次的学术交流平台和成果转化渠道;(6)功能完备的信息采集分析系统;(7)健全的治理结构及组织章程;(8)开展国际合作交流的良好条件等。

意见明确,社会智库实行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并且规定,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支持符合标准和有关法规规定条件的社会智库依法成立,未经民政部门办理社会组织登记的,不得以社会智库名义开展活动。

构建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社会智库资金保障体系

李波表示,为促进社会智库健康有序发展,意见提出了一系列扶持政策。

在提供决策咨询服务上,要求依法对待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社会智库可以依法获取政府发布的决策需求信息,依法参与政府部门以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直接委托、课题合作等形式开展的政策研究、决策评估、政策解读等活动。探索建立决策部门对社会智库咨询意见的回应和反馈机制,促进政府决策与社会智库建议之间良性互动。

在拓宽筹资渠道上,构建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社会智库资金保障体系。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智库开展研究咨询活动。落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个人捐赠资助社会智库建设。

在完善人才政策上,明确完善社会智库人才引进、流动配置、职称评定等政策,落实社会保障政策,维护社会智库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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