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7年4月27日征询意见函收悉。经研究,我局对函中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一、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的规定,维生素E作为抗氧化剂,其适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配方乳粉,但可以用于脂肪和油中;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的规定,维生素E可以作为营养强化剂在特殊膳食食品中使用(婴幼儿配方乳粉属于特殊膳食食品)。根据你院来函中对产品英文标签的描述,维生素E标注在“粉状w-3和w-6长链多不饱和(LCP)油”项下,是上述物质带入到婴幼儿配方奶粉中,并非直接添加在婴幼儿配方乳粉中,如果符合带入物质的原则,则不违反标准的规定。
二、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的第4.1.3.1.4条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修订版)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产品中文标签上是否需要标注维生素E,应根据以下两项原则并结合产品配料表和生产企业提交的资料做出判断:
(一)粉状w-3和w-6长链多不饱和(LCP)油的添加量是否达到或超过婴幼儿配方乳粉总量的25%。
(二)粉状w-3和w-6长链多不饱和(LCP)油中所含的维生素E在婴幼儿配方乳粉中是否起到抗氧化作用。
以上意见供参考。
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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