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食药监食生〔2017〕116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局执法总队、认证审评中心:
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应当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规定,报本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为贯彻落实上述要求,现就不需要备案的企业标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企业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由食品生产企业组织制定,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发布,在企业内部适用。相关食品行业协会可加强指导,提供技术服务。
企业是企业标准的主体责任人,应当对企业标准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确保按照企业标准组织生产的食品安全,并对企业标准实施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指标要求
企业标准内容至少包括标准名称、编号、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控制指标及数值、出厂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实施日期等内容。
企业标准中相关安全性指标应当依据相关食品安全基础标准,并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如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9921《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等;其他指标应当依据产品特性、生产工艺等要求,可同时参考相应行业、团体等标准。
三、标准编号
企业标准编号由企业自行编制,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四位年号),其中企业代号由4位大写字母自由组合表示,顺序号由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表示企业不同企业标准的顺序,年号由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表示企业标准批准时的年代。
四、公开要求
企业标准经企业批准后,企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在企业或本市食品相关行业协会网站显著位置公开所执行的企业标准文本,供公众查询和监督。
五、企业标准废止、修订或重新制定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废止或修订企业标准,并根据以上公开要求及时公开。
食品生产企业名称或产品名称发生变更的,其企业标准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重新制定。
六、过渡期
在食品安全标准整合过程中,相关产品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废止且没有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应当及时制定产品执行的企业标准。
本着节约资源、合理使用的原则,以上产品执行标准发生变化的,自变化之日起,原包装或者标签可以继续使用6个月,此后,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或标签,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标准施行
本通知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执行标准编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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