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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6号)

发布时间:2017-06-23 10:15   浏览:501

福建省安溪县华福茶厂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8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相关监管人员和专家参加的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重点对你公司企业资质、生产场所及设备设施、原辅料采购查验管理、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8个方面情况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进货查验管理方面

  1.未制定具体的毛茶进货验收标准;未查验大包装产品包装用塑料袋生产商的许可证。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关于采购文件以及GB 14881中第7.4.1条款关于采购的食品包装材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要求。

  二、生产过程控制方面

  1.没有按规定记录捡梗、包装等生产工序情况,茶叶拼配未记录投料量。不符合GB 14881中第14.1.1条款关于应如实记录食品的加工过程(包括工艺参数、环境监测等)的要求。
  2.干燥架不清洁,有积尘。不符合GB 14881中第6.2.2条款关于生产、包装、贮存等设备及工器具、生产用管道、裸露食品接触表面等应定期清洁消毒的要求。
  3.内包装袋消毒设施为敞开式货架。不符合GB 14881中第5.1.3条款关于应配备适宜的消毒设施的要求。

  三、产品检验方面

  1.缺少红茶感官审评杯、碗,分析天平安置不当,且未调节至水平状态,不能保证称量数据的准确性。未及时更新并执行水分、灰分、碎末茶的检验方法标准,未能提供《茶叶感官审评方法》(GB/T 23776—2009)。不符合GB 14881中第9.2条款关于出厂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人员按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的要求。
  2.未能提供产品留样及相关留样记录。不符合GB 14881中第9.3条款关于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的要求。

  四、贮存及交付控制方面

  1.辅材料仓库贮存的物料未按规定分区、分类存放,未与墙壁保持适当距离。不符合GB 14881中第5.1.8条款关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贮存物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的要求。
  2.《成品出入库台账》《产品销售台账》中没有记录产品的规格信息。不符合GB 14881中第14.1.1条款关于应对销售环节详细记录,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检查组已将检查情况反馈给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你公司要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这次检查发现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进行彻底整改。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2017年6月23日前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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