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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7号)

发布时间:2017-06-23 10:16   浏览:621

舟山市明峰海洋食品有限公司:

  2017年4月26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水产加工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技术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对你公司企业资质、生产场所以及设备设施、采购进货查验管理、生产过程控制等11个方面情况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此次飞行检查中发现的你公司在仓储管理、生产过程控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仓储管理

  仓储现场发现10袋400克过期“红卤粉”调味料未及时清理,不符合GB 14881中7.3.3条款关于食品添加剂的贮藏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的要求。

  二、生产过程控制

  (一)排水沟缺铁丝网未完全封闭,现场有小虫,不符合GB 14881中6.4.2条款关于应制定和执行虫害控制措施,并定期检查。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若发现有虫鼠害痕迹时,应追查来源,消除隐患的要求。
  (二)蒸煮锅内半成品辣酱未及时清理,不符合GB 14881中6.1.3条款关于应制定针对生产环境、食品加工人员、设备及设施等的卫生监控制度,确立内部监控的范围、对象和频率。记录并存档监控结果,定期对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的要求。
  (三)渗透间温度显示器损坏、顶面墙面装饰材料存在脱落情况,不符合GB 14881中6.2.1条款关于厂房内各项设施应保持清洁,出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新;厂房地面、屋顶、天花板及墙壁有破损时,应及时修补的要求。

  三、食品安全管理及培训制度

  (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文件未及时修订,报告部门仍然为“质监部门”,不符合GB 14881中13.2条款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与生产规模、工艺技术水平和食品的种类特性相适应,应根据生产实际和实施经验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
  (二)培训制度文件中缺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制度,不符合GB 14881中12.2条款关于应通过培训促进各岗位从业人员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意识和责任,提高相应的知识水平的要求。

  四、检验及留样管理

  企业出厂检验中手撕鱿鱼片(200g/袋,生产日期2017/03/11)中水分盐分及微生物计算原始记录不全,未严格执行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GB 14881中9.3条款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你公司负责人已在《食品生产飞行检查记录表》上签字。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检查组已将检查情况现场反馈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你公司要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于2017年7月21日前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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