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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8号)

发布时间:2017-06-23 10:17   浏览:475

宁波市梦婕食品有限公司:

  2017年4月27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水产加工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技术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对你公司企业资质、生产场所以及设备设施、采购进货查验管理、生产过程控制等11个方面情况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此次飞行检查中发现的你公司在采购进货查验管理、生产过程控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采购进货查验管理

  企业仓库中标称“加饭酒”5年陈酿(注:加饭酒为黄酒一种)原料实质为“白酒”,产品标签与产品实质不相符,不符合GB 14881中7.2.1条款关于采购的食品原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和7.2.2条款关于食品原料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经验收不合格的食品原料应在指定区域与合格品分开放置并明显标记,并应及时进行退、换货等处理的要求。

  二、生产过程控制情况

  二次洗手更衣设备无洗手消毒液,不符合GB 14881中5.1.3条款关于清洁消毒设施应配备足够的食品、工器具和设备的专用清洁设施,必要时应配备适宜的消毒设施。应采取措施避免清洁、消毒工器具带来的交叉污染的要求。

  三、检验及留样管理

  鱿鱼丝(50g/袋,生产日期2017/01/01)企业出厂检验中水分盐分及微生物计算原始记录不全,不符合GB 14881中9.3条款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的要求。

  四、产品追溯及不安全食品召回

  海蜒(200g/袋,生产日期2016/7/29)召回记录资料不全,缺少流通环节召回情况及记录等,不符合GB 14881中11.2条款关于当发现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存在其他不适于食用的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你公司要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于2017年7月21日前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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