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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9号)

发布时间:2017-06-23 10:17   浏览:674

宁波金鼎海鲜食品有限公司:

  2017年4月27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水产加工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技术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对你公司企业资质、生产场所以及设备设施、采购进货查验管理、生产过程控制等11个方面情况进行了飞行检查,检查时你企业停产并正实施厂房设备改造。现将此次飞行检查中发现的你公司在生产过程控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生产过程控制

  作业指导书和质量管理文件未及时修订,相关条款仍为“向质监部门报告”,不符合GB 14881中13.2条款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与生产规模、工艺技术水平和食品的种类特性相适应,应根据生产实际和实施经验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

  二、产品追溯及不安全食品召回

  (一)企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不规范,未建立相关召回程序及报告制度。不符合GB 14881中11.1条款关于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产品召回制度的要求。
  (二)阿竹优质蟹糊(生产日期2016/1/22)召回记录资料不全,未记录企业不合格批次召回处置信息。不符合GB 14881中11.2条款关于当发现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存在其他不适于食用的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你公司要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于2017年7月21日前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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