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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网络订餐平台报告食品安全违法线索调查处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29 03:01   浏览:509
沪食药监餐饮〔2017〕132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局执法总队、市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中心:

  《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发现的入网食品经营者违法行为。《上海市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行动方案》要求加强监管信息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食品安全信息衔接,建立共同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监管机制。为加强网络订餐平台报告食品安全违法线索的调查处置,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督促平台报告违法线索

  (一)报告对象和方式

  市食药监局和网络订餐平台(包括外埠平台在沪分支机构)所在地市场监管局督促网络订餐平台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并将检查发现的食品安全违法线索(包括涉及的餐饮单位、可能的违法行为、可能的发生时间等)及时报告违法餐饮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管局或12331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热线。鼓励网络订餐平台对入网餐饮单位上传信息、消费者评价和投诉等食品安全大数据进行分析,并以信息技术手段(如APP)向监管部门报告分析结果。

  (二)须重点报告的违法线索

  督促网络订餐平台重点报告的入网餐饮单位违法线索包括: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如:食品中添加罂粟)、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如:毛蚶、炝虾)、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如:食物中毒)等严重违法行为。鼓励网络订餐平台报告其他违法线索。网络订餐平台发现入网餐饮单位存在上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规定,立即停止为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二、违法线索的分类调查处置

  (一)直接向区市场监管局报告的违法线索的调查处置

  网络订餐平台直接向违法线索涉及的餐饮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管局报告的(包括以APP等方式报告的),所在地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开展调查处置,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1、网络订餐平台报告的违法线索可能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包括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调查处置相关规定开展调查处置。

  2、网络订餐平台报告的违法线索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处置。

  3、网络订餐平台报告的违法线索涉及使用非食用物质、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腐败变质、未经许可或超范围经营食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等情形的,应在线索接报之日起10日内开展调查处置;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15日。

  4、网络订餐平台报告的违法线索涉及经营场所环境卫生、从业人员个人卫生、食品中发现异物及其他情形的,相关餐饮单位作为优先开展监督检查的对象。

  5、网络订餐平台报告的违法线索事后无法查实的,应对该餐饮单位是否存在同类问题开展监督检查。

  6、一家餐饮单位一个月内出现3起及以上违法线索的,一般应在下一个月内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标准规程(餐饮)》,对该餐饮单位开展全项目监督检查。

  7、违法线索来自消费者在网络订餐平台的评价或投诉的,必要时可与消费者取得联系,以便了解进一步情况。

  (二)通过12331热线转办的违法线索的调查处置

  网络订餐平台向12331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热线报告,通过12331热线向区市场监管局转办的违法线索,各区市场监管局应按投诉举报管理规定开展调查处置。

  三、违法线索的查处和反馈

  经调查入网餐饮单位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相关区市场监管局在依法查处的同时,应向报告该起违法线索的网络订餐平台发出《网络订餐平台报告违法线索核查情况告知单》(样式见附件1),告知其调查情况和应采取的后续措施。鼓励网络订餐平台以信息技术手段接收监管部门的告知信息;区市场监管局通过网络订餐平台的上述信息技术手段告知的,可不使用纸质方式告知平台。通过12331热线转办的违法线索,还应执行投诉举报管理的有关规定。

  特此通知。

  附件:

  1.网络订餐平台报告违法线索核查结果告知单(样式)

  2.第三方平台履行报告义务相关法律制度规定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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