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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新国家标准正式实施

发布时间:2017-06-29 03:49   浏览:794

       近日,由国家卫计委、农业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GB 276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正式实施,同时实施的还有关于106项农药残留检测方法的国家标准。

  据了解,《GB 276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代替了《GB 2763-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该标准规定了食品中2,4-滴等 433种农药4140项最大残留限量。新标准沿袭了2014版的基本格式,但农药品种、方法标准、残留限量的数量较2014版有较大突破,基本涵盖了我国已批准使用的常用农药和居民日常消费的主要农产品。

  相关进口商应积极关注新国家标准与GB 2763-2014相比的主要变化。与原标准标准:对原标准中吡草醚、氟唑磺隆、甲咪唑烟酸、氟吡菌胺、克百威、三唑酮和三唑醇等7 种农药残留物定义,敌草快等5种农药每日允许摄入量等信息进行了核实修订;增加了2,4-滴异辛酯等46种农药;增加了490项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增加11项检测方法标准,删除10 项检测方法标准,变更28项检测方法标准;修改了丙环唑等8种农药的英文通用名;将苯噻酰草胺、灭锈胺和代森铵的限量值由临时限量修改为正式限量;对规范性附录A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干制蔬菜等3种食品名称,修改1项作物名称。值得注意的是,新标准里对不存在膳食风险的33种农药,豁免制定食品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它们是根据人们每日允许摄入量以及日常食用方法和习惯而得以“豁免”的。

  据悉,发布的这些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均是根据我国农药残留田间试验数据、我国居民膳食消费数据、农药毒理学数据和国内农产品市场监测数据,经过科学的风险评估后制定的。同时,为确保标准的科学、公正、公开,标准制定期间,广泛征求了生产、科研、管理等各方面和社会公众意见,接受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对标准科学性的评议,在以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为基础的同时,又适应农业生产实际,因此新标准的实施对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尤其是对我国优势农产品的出口具有促进作用。同时新标准的实施,为检验检疫部门提供了有力的执法依据和技术支撑,有利于规范全社会科学合理的使用农药。

  宁波检验检疫局提醒相关食品进口商,强化质量主责意识,仔细研究新老标准的变化,及时向国外贸易方传达我国标准新要求,严格按照新标准优化生产加工流程,以免所进食品被销毁或退运,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加强产品风险分析,从源头管理到进口全流程完善自检自控,对风险高的产品开展针对性检测,尽早应对,确保进口食品符合新国标要求;密切关注进口食品风险预警信息,主动与检验检疫部门沟通,及时反馈相关食品通关、检验等信息,降低口岸查验检出不合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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