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欧盟最高法院裁决:纯植物基产品不得使用动物制品如“奶”“奶油”“黄油”“奶酪”“酸奶”等特定名称进行销售,即使这些产品澄清或注明是植物来源。在我国,植物基饮品乱标示的情况也十分普遍,不含牛奶的“豆奶”“椰奶”等比比皆是,如“达利园豆本豆豆奶” 的配料表中只有水、大豆和白砂糖,并不含有任何动物来源的配料;相反,含有牛奶的一些产品,如“娃哈哈AD钙奶”的外包装上反而去掉了奶字,变成了“娃哈哈AD钙”。日前,多位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食品标签乱标示的现象广泛存在,标示规范之路仍然任重道远。
植物奶其实不是奶
据英国广播公司(BBC)报道,今年德国消费者保护组织控诉德国素食食品公司TofuTown的纯植物基产品中带有Soyatoo Tofu Butter(豆腐奶油)、Veggie Cheese(素食奶酪)等字眼,违反了欧盟关于牛奶和奶制品命名的立法规定。针对上述控诉,6月14日,欧盟最高法院裁决:纯植物基产品不得使用动物制品如“奶”“奶油”“黄油”“奶酪”“酸奶”等特定名称进行销售,即使这些产品澄清或注明是植物来源。也就是说,像“soy milk”(豆奶)里如果再使用“milk”(奶)这个词就不合法了。
欧洲素食联盟(EVU)则对法院的裁决持批评态度。他们认为,奶制品的植物性替代品已经存在很多年,应该允许它们使用相似的名字来进行销售。欧洲奶业协会(EDA)秘书长Alexander Anton则对法院的判决表示支持,他在接受《金融时报》的采访时表示,植物基产品的营养元素无法和真正的奶制品相提并论,欧盟法院的裁决能保证商家不打着乳制品的名号来误导消费者,这对乳制品行业、欧洲公民和整个欧洲来说都是好消息。
其实,早在2013年12月起实施的欧盟法规1308/2013号条例中就规定:牛奶、黄油、奶酪和酸奶等字眼只能用于从动物奶源中提取的产品名称或广告中,大豆和豆制品不能使用上述字眼,椰奶(coconut milk)、杏仁奶(almond milk)、花生酱(peanut butter)可以保留原来的命名方式。
据业内人士介绍,奶制品是较为口语化的叫法,通常是指牛奶及其制品,在我国,规范的叫法应为乳制品。乳制品包括牛乳、羊乳及其制品,而市场上所谓的豆奶、豆乳等都属于植物蛋白饮料。我国对“植物奶”没有类似于欧盟的规定,只在国家标准《GB/T 30885-2014 植物蛋白饮料 豆奶和豆奶饮料》中规定:调制豆奶(豆乳)饮料以大豆、豆粉、大豆蛋白为主要原料,可添加营养强化剂、食品添加剂、其他食品辅料,经加工制成的、大豆固形物含量较低的产品。自2015年1月1日实施的《NY/T 433-2014 绿色食品 植物蛋白饮料》中规定:豆乳类饮料是以大豆等豆类为主要原料,经磨碎、提浆、脱醒等工艺制得的浆液中加入水、糖液等调制而成的乳状饮料,如纯豆乳、调制豆乳、豆乳饮料。这两项规定中均没有提及必须在豆乳中添加牛乳、羊乳等乳制品。
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理事长宋昆冈。他表示:“乳有严格的定义,用乳的名字标示植物蛋白饮料是根本性的错误,这会误导消费者。”
经查阅,《中国营养百科全书》中对乳的定义是:乳是哺乳类雌性动物乳腺分泌的液体,以乳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各类产品称为乳制品。《现代乳品工业手册》中对乳的定义是:乳是乳腺活动分泌的产物,乳中含有幼畜生长发育所必须的一切营养成分,是幼龄哺乳动物和人类最适宜的营养物质。《乳品科学百科全书》中对乳的定义是:乳是雌性哺乳动物为哺育后代分泌的一种液体,这类哺乳动物有4000余种。
“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缺少牛奶,有些企业把牛奶和大豆、豆浆共同加工成液态或者粉状的产品,称为豆奶、豆乳或豆乳粉,这是符合实际情况的。但是后来一些企业为了商业利益,把没有牛奶的乳浊液都称之为奶,如椰奶、花生奶、豆奶等,混淆了两种物质的界线,现在应该规范起来。”宋昆冈说。
记者在某电商平台上发现,“维维豆奶”的配料表中含有全脂乳粉,属于真正的豆奶; “达利园豆本豆豆奶”“六个核桃核桃乳”“高钙燕麦植物奶”等产品则不含任何奶制品,但这些名称却让消费者傻傻分不清。相比较而言,“杏仁露”“椰子汁”“巴旦木原浆”植物蛋白饮料的名称显然更清晰。
我国食品标签亟待规范
7月2日,食品伙伴网合规中心主任张佳兵在2017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主题活动——食品质量管理研讨会上介绍了食品企业食品标签合规性的相关问题。张佳兵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6年监督抽检通报中,标签不合格共1047批次,占总不合格标签的7.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6年进境抽检通报中,标签不合格共506批次,占总不合格标签的15.8%。
张佳兵指出了食品标签的八种典型问题及案例。第一种,食品名称问题:食品名称不能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如“步步为赢片片香”不能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食品名称反应的真实属性不准确,如产品名称为“牛肉粒”“龙虾条”“牛肉串”,配料中却没有牛肉;食品名称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如食品名称“蜂蜜蛋糕”中“蜂蜜”字号大,“蛋糕”字号小。
第二种,配料表问题:配料名称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未标示通用名称;无标准复合配料、未展开原始配料;配料表标示不全,引导词不准确;使用非食品原料,违规使用添加剂,如进口糖果中违规使用花青素;强调有特性的配料,没有标含量;使用新食品原料,未按要求标示,如据《南京晨报》报道,2015年1月,雷先生网购了某品牌人参袋泡茶12盒,共支付货款948元。但该产品外包装没有标示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雷先生起诉某药业公司要求“退一赔十”,法院判决支持了雷先生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净含量问题:带食品名称引导词的产品名称和净含量不在标签的同一展示面;相应净含量范围的计量单位不准确,净含量≥1000克时应标示为千克(kg),不能标示为1000克;相应净含量范围的字符高度不准确,例如“净含量:200克”,字符高度小于3mm;未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未标示规格等。
第四种,营养成分表问题:漏标营养成分表;“营养成分表”标示为“营养成份表”;标示的营养成分表格式与GB 28050附录B规定的格式不符;营养成分标示顺序不符合GB 28050表1规定之顺序;将能量单位“kJ”标示为“KJ”“Kj”或“kj”;各种营养素的含量值和营养素参考值(NRV)未按照GB 28050中表1要求的间隔进行标注;产品营养成分表中的每份应指食品每“份”可食部分的含量,而且相应的营养素的含量数值也必须是指可食部分的含量。
第五种,生产日期问题:未标示生产日期;标示不规范,如年代号应标示为4位数字但只标示2位;日期标示为“见包装物某部位”而未指明具体部位;组合装产品的独立包装不标示生产日期,外包装按生产日期最晚的单件食品来标示等。
第六种,保质期问题:保质期标示不规范;组合装产品的保质期按最晚到期的单件食品来标示等。
第七种,功效宣传问题:夸大药用价值和保健功效,借助宣传配料中某种成分的功能作用,来暗示此产品也有某种有用功能。
第八种,进口食品标签典型问题:中英文标示的对应关系及字号大小问题;配料的可食用性及名称的规范性;要素不全面的问题;广告及宣传用语问题;未标示原产国;未互认的认证标志,如有机食品。
张佳兵指出,食品标签的书写应遵循六大原则:真实准确性原则,真实地反应产品的真实属性,不虚假、不夸大、不误导、不欺骗;科学性原则,有科学依据,无迷信、色情等违背科学的宣传,不贬低其他食品;有别于药品和保健食品的原则,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预防、治疗和保健功能的宣传;简体中文原则,必须使用简体中文,其他语言字体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清晰醒目持久原则,不得与食品分离,字符高度必须大于1.8mm,净含量字符高度随净含量增加而增加;全面性原则,将相应食品的标签要素全部标示出来。
技术支持:上海汇检菁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沪ICP备14003426号-2 您是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