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食药监法〔2017〕141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局执法总队:
2015年5月1日,我局发布实施了《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具体要求》(沪食药监法〔2015〕287号),为规范本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对《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具体要求》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具体要求》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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