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具体要求》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27 09:55   浏览:904

沪食药监法〔2017〕141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局执法总队:

  2015年5月1日,我局发布实施了《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具体要求》(沪食药监法〔2015〕287号),为规范本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对《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具体要求》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具体要求》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10日

相关附件

技术支持:上海汇检菁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沪ICP备14003426号-2   您是第位访客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