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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药监局进一步加强餐饮环节食物中毒防控工作 从严查处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17-07-27 09:55   浏览:567
      7月25日,市食药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环节食物中毒防控工作的通知》,明确加强对连锁餐饮门店及中央厨房监管,要求各区市场监管部门针对夏季致病微生物污染导致食物中毒易发的特点,结合各类餐饮服务业态特点,开展针对性的监督检查。

  重点是加强对连锁餐饮门店及中央厨房监管。加强对加工配送热加工半成品、即食食品的中央厨房的监管。督促中央厨房按照《中央厨房卫生规范》(DB31/2008—2012)规定要求,严格控制食品加工的温度、储运条件以及存放时间。包装和标签应包含生产日期及时间、保存条件、保质期、加工方法与要求,非即食的熟制品种应在标签上明示“食用前应彻底加热”。严禁中央厨房超范围加工制作即食食品,严禁门店将中央厨房加工配送的半成品当作即食成品供应。

  同时,加强高风险业态监管。加强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大型宴席承办单位、农村集体聚餐固定办酒场所等高风险业态的监管。严禁超范围、超量加工制作食品,严禁经营季节性禁止经营食品。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严惩违法行为。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易引发食物中毒的关键环节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应按照中央“四个最严”的要求,依法予以严惩。尤其是对超范围供应改刀熟食、凉拌菜和生食水产品;违法供应毛蚶、炝虾等违禁食品以及醉虾、醉蟹等季节性禁止经营食品;采购、使用来源不明熟食、凉拌菜等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从严查处。

  要及时妥善处置消费者投诉举报。接到指向同一单位的多次投诉举报或发病人数较多的食物相关投诉举报,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启动核实调查,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查处。经初步判断认为疑似食物中毒的,区市场监管部门应果断对可疑肇事单位采取控制措施,防止发生后续病例,防止事态扩大蔓延,减轻社会危害。对经流行病学调查认定为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区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对肇事单位从严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许可证。调查中发现肇事单位或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启动行刑衔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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