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自2017年8月1日起,启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注册专用章(1)”用于保健食品注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注册专用章(2)”用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注册检验抽样专用章”用于特殊食品抽样。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注册专用章”同时废止。
附件:启用印章式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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