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食药监餐饮函〔2017〕211号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上海领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举报事宜的请示》(黄市监食〔2017〕1号)已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1、目前,关于餐饮服务单位使用新的食品原料作为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是否需要以菜单等形式向消费者公示不适宜人群等信息,国家及本市尚无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予以规定。如上海领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能在菜单或者其他位置标注人参的不适宜人群,将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知情权。
2、根据DB31/T1028.2-2016《市场监督管理所通用管理规范第2部分:业务规范》,行政指导是对食品流通、餐饮经营者在日常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规范行为提出建议和指导,属于市场监管工作内容。
3、为统一答复口径以及查处定性和裁量,现指定你区统一查办关于上海领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各门店经营“人参炖鸡汤”未标注适宜人群的举报。
此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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