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水乡特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8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水产加工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技术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对你公司企业资质、生产场所及设备设施、采购进货查验管理、生产过程控制等11个方面情况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此次飞行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在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过程控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生产环境条件 风味鱼烘烤车间内设有卫生间。不符合GB 14881中5.1.5.3条款关于应根据需要设置卫生间,卫生间不得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的要求。 二、生产过程控制
(一)2016年1月28日武昌鱼350克(红烧)未执行作业指导书规定烘烤时间为3小时的要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食品生产企业应就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 三、检验及留样管理 武昌鱼268克(豆豉)(生产日期2016/01/24)、武昌鱼268克(红烧)(生产日期2016/01/24)、武昌鱼350克(红烧)(生产日期2016/01/28)缺少原始检验数据和出厂检验报告。不符合GB 14881中9.3条款关于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的要求。 四、产品追溯及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一)未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缺乏处理客户投诉的相关记录。不符合GB
14881中14.1.3条款关于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对客户提出的书面或口头意见、投诉,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应作记录并查找原因,妥善处理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你公司要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8月25日前要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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