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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15号)

发布时间:2017-08-18 02:54   浏览:771

南通洋口港实业有限公司:

  2017年5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水产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技术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对你公司企业资质、生产场所及设备设施、采购进货查验管理、生产过程控制等11个方面情况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此次飞行检查中发现的你公司在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生产环境条件

  (一)生产车间挡鼠板和地面、墙壁空隙过大,下水道地漏孔洞过大。不符合GB 14881中6.4.2条款关于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窗、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的要求。
  (二)盐渍间墙面破损,蒸煮间使用非防水的墙纸,有脱皮和霉变现象。不符合GB 14881中6.2.1条款关于厂房地面、屋顶、天花板及墙壁有破损时,应及时修补和GB 14881中4.2.3.1条款关于墙面应使用防渗透材料建造,以及应防霉、不易脱落的要求。
  (三)加工车间的凳子、柜子和工作台为易腐易霉材质。不符合GB 14881中5.2.1.2.1条款关于与原料、半成品、成品接触的设备与用具,应使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易脱落的材料制作,并易于清洁和保养的要求。

  二、进货查验管理

  三个批次成品用塑料桶未见生产者信息,未索取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不符合GB 14881中7.4.1条款关于实行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还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关于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要求。

  三、生产过程控制

  (一)盐渍海蜇和海蜇丝工艺改进后,工艺文件未能及时更新,未将生产中漂洗环节设为关键控制点。不符合GB 14881中8.1.1条款关于应通过危害分析方法明确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关键环节,并设立食品安全关键环节的控制措施。在关键环节所在区域,应配备相关的文件以落实控制措施,如配料(投料)表、岗位操作规程等的要求。
  (二)更衣室内工作服靠墙挂放,工作柜内有杂物,未见工作服清洗保洁制度和要求。不符合GB 14881中5.1.5.1条款关于更衣室应保证工作服与个人服装及其他物品分开放置以及第6.6.3条款关于应制定工作服的清洗保洁制度的要求。

  四、仓储管理

  仓库各功能区未明确标识,库存原辅料标签未进行名称、规格、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标识。不符合GB 14881中5.1.8.3条款关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并有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必要时仓库应设有温、湿度控制设施的要求。

  五、记录和文件管理

  (一)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领料记录、投料记录等信息不全。不符合GB 14881中14.1.1条款关于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的要求。
  (二)贝类精粉未见关键控制点记录。不符合GB 14881中14.1.1.2条款关于应如实记录食品的加工过程(包括工艺参数、环境监测等)、产品贮存情况及产品的检验批号、检验日期、检验人员、检验方法、检验结果等内容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你公司要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问题进行彻底整改。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8月25日前要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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