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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2017年8月16日)

发布时间:2017-08-25 04:14   浏览:840

沪食药监协〔2017〕161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7〕4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提高不合格食品的风险防控及核查处置工作质量。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总局文件精神,加强组织领导,规范处置程序,严格落实“核查处置启动、产品控制、原因排查、整改复查、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数据上报”等一系列工作要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原则上应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3个月内完成,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完成的,要书面说明理由。各级食品监管部门要按照总局要求,明确牵头部门,指定专人负责。

  二、恪尽职守,严格标准,保证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与核查处置信息公示及时准确。各级食品监管部门在开展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中,要把在“国抽”和“市抽”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作为核查处置工作的重中之重。国家总局每周二在官网“食品抽检公告”栏目(www.sda.gov.cn/WS01/CL1664/)公布总局本级食品抽检信息,市局每周三在官网“食品抽检信息”栏目(http://www.shfda.gov.cn/gb/node2/yjj/aqgz/fxjl/spaqfxjcbg/index.html)公布我市执行国抽及市抽任务的食品抽检信息。各级食品监管部门应每周关注总局和市局官网,及时掌握上级已公布的涉及本地区的不合格食品相关情况,及时主动做好不合格食品的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工作。

  对于食药监总局通告发布的国抽本级(抽样单编号为“GC1X00”开头)食品抽检不合格信息,各区级食品监管部门应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食品的风险控制情况、3个月内将核查处置情况书面上报市局协调处。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报告和核查处置情况报告样式参照附件。上报核查处置情况时,应在报告后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未予立案处罚的,应详细说明原因。

  对于市局公告发布的执行国抽及市抽信息,各区级食品监管部门应按照公告要求的时限,在各区局官网上公布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并将公布情况报告市局协调处。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公布样式可参照总局《通知》附件。

  各级食品监管部门本级组织开展的抽检任务和公布的食品抽检信息,应参照《通知》要求,及时发布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三、加强督查和考核,确保核查处置工作圆满完成。市局将根据国家总局相关工作要求,对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完成率、风险控制情况发布率、核查处置情况发布率等重点指标进行考核。

  附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 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16日

  (公开范围: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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