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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20号)

发布时间:2017-09-01 12:27   浏览:680

大连辽海水产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2017年5月23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水产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技术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对你公司企业资质、生产场所及设备设施、采购进货查验管理、生产过程控制等11个方面情况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此次飞行检查中发现的你公司在采购进货查验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采购进货查验管理

  原料进货查验把关不严,产品检验报告项目记录不全。不符合GB14881中14.1.2条款关于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由记录和审核人员复核签名,记录内容应完整的要求。

  二、生产过程控制

  2017年4月10日的产品生产记录中分装原料无生产批次信息。不符合GB14881中14.1.1.1条款关于应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你公司要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于2017年9月15日前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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