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2017〕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国门安全和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是实现质量强国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预防和有效控制质量安全风险,是加强全面质量管理、促进质量提升、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的重要途径,是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内容,对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质量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经过不断探索实践,我国基本建立起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以下简称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监管体系)并初具成效,但还存在信息采集渠道有限、评估能力不足、预警制度不健全、处置机制不完善、社会共治有待加强等问题。现就进一步完善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风险管理为主线,以保障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和促进质量提升为核心,持续推动质量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安全为本,严守底线。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始终强调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放在首位,正确处理质量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对质量安全问题“零容忍”,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行业性质量安全风险的底线。
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始终把质量安全风险预防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积极实施风险监测、预警前置和教育引导等措施,构建递进式、立体化预防体系,实现质量安全风险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有效预防、系统应对。
创新引领,科学决策。充分利用风险管理前沿技术和现代科技手段,打造风险管理大数据平台,推动“互联网+监管”,科学研判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不断提升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决策的准确性、科学性、有效性、权威性。
开放共享,共治联动。深入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健全部门间执法协作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升联防联控水平,实现社会共同治理和共享发展。
(三)工作目标。
力争在“十三五”期间,通过完善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监管体系,建立全国数据集成的风险信息平台、权威的风险评估中心、畅通的风险信息交流共享渠道、高效的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建立健全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国门安全,预防和保护社会公众免受质量安全风险伤害,为民生保障与经济发展提供高质量供给。服务产业转型升级和外贸健康发展,科学指导风险防控决策,精准、及时、有效运用技术性贸易措施。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加强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1.实施风险监测计划。制定、发布全国统一的国家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开展从口岸到市场的风险监测工作,针对影响人体健康、财产安全、环境安全等风险因素开展抽查检测,系统和持续地监测健康危害、物理危害、化学危害、生物危害、环境危害等质量安全风险,依法发布质量安全监测结果。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要求执行。(质检总局牵头,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拓宽风险信息采集渠道。运用移动互联技术,完善消费者投诉和企业报告渠道。实行检验检测认证机构风险信息报告制度。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主动报告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持续开展舆情信息收集。建立质量安全伤害信息和食源性疾病信息收集调查制度。加强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电子商务、边境贸易等重点领域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新兴市场等重点区域的假冒伪劣商品信息搜集工作。加强国际交流,开展双边、多边质量安全信息通报、调查合作。(质检总局牵头,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风险监测基础保障。依托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主干系统,加快建设全国数据集成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平台。面向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统筹全国重点口岸区位优势,突出重点产业和新兴业态,规划布局一批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点。(质检总局负责)
4.构建风险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发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作用,采集和共享进出口商品相关数据。加强口岸安全联合防控,推动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平台与口岸风险布控中心对接,构建全国一体化的风险监测数据共享与交换机制。推动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的伤害信息通报协作,加快实现与商品相关的伤害报告、食源性疾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信息的共享。准确掌握商品设计和制造中的不安全因素,为制定防控措施提供依据。(质检总局牵头,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口岸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科学优化质量安全风险评估。
5.推动风险评估机构发展。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国家级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设立国家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规划建设一批国家级质量安全风险验证评价实验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搭建科研平台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开展风险消减有效性评价和技术咨询,推动社会评估机构健康有序发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要求执行。(质检总局牵头,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6.推进风险评估能力建设。强化先进信息技术应用,规范质量安全风险识别、分析与评价程序,研究科学实用的风险评估方法,开发智能化评估模型,加快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标准制定,培育专业化人才队伍。完善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工作机制,推动其参与制定风险监测计划等管理决策,开展独立咨询和专项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挥风险验证评价实验室作用,提升风险评估基础性研究能力,探索风险验证与缺陷评价,强化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相关技术支持。(质检总局牵头,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7.强化风险评估结果应用。充分发挥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前置作用,形成多形式、多维度的成果。为制定风险监测计划、发现与规避潜在危害因素、制定风险处置措施提供支持;为制修订法律法规和制定管理政策提供参考。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体系,客观评价我国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水平。(质检总局牵头,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着力完善质量安全风险预警。
8.实施风险预警分级。健全风险预警等级划分标准和动态调整规则,按照质量安全风险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风险预警分为I(特别严重)、Ⅱ(严重)、Ⅲ(较重)、Ⅳ(一般)四个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警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分类实施风险预警。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目标对象、预警范围等,对需实施口岸布控等快速反应措施的,发布风险警示通报;对需提醒生产经营者及时采取风险消减措施的,发布风险警示通告;对需实施强制性措施控制风险和危害,并及时警示消费者的,发布风险警示公告。(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健全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完善风险预警发布规则,明确时限、权限、流程、渠道及发布程序,规范预警级别、起始时间、预警范围、警示事项等发布内容,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制定重大风险预警快速发布预案,I级风险预警由国务院授权进出口商品质量主管部门发布,Ⅱ级、Ⅲ级、Ⅳ级风险预警由进出口商品质量主管部门负责发布。探索实施精准推送,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等方式,丰富发布手段,畅通查询渠道,提高公众对风险的认知度。(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快速实施质量安全风险处置。
11.健全快速反应措施。综合运用降低信用等级、追溯调查、缺陷召回、加严监管、限制或禁止进出口、查封扣押、退运、暂停销售、销毁等手段,实施与风险预警等级相适应的全国一体化快速反应措施,及时开展效果评价,动态调整风险等级直至解除相关措施。落实口岸安全联合防控机制,强化执法协作,实现从口岸到市场的全过程有效风险防控。探索实施不合格进口商品口岸调离质量担保措施。(质检总局牵头,农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强缺陷进口商品召回。完善缺陷商品召回管理法律法规,逐步扩大召回商品覆盖范围,实施进口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开展缺陷商品和食品安全信息收集、调查、评估和处置,强化召回后续监管和效果评价。落实企业召回主体责任,鼓励制造商、进口商开展主动召回,对隐瞒缺陷或不按规定召回的,严肃追究责任。(质检总局牵头,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强化质量信用激励惩戒。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将企业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及风险消减义务履行情况纳入质量信用管理,推动将质量信用信息归集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持续推进质量失信联合惩戒,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对市场主体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强化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惩治。引导媒体和公众参与监督,鼓励同业监督、奖励业内举报。建立质量安全违法“黑名单”,加大曝光力度,强化联合惩戒,建立严重违法企业强制退出制度,依法从严惩处相关企业和责任人。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树立质量安全示范标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建设专业执法稽查队伍。(质检总局负责)
充分发挥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作用,推进执法监管、行业管理、刑事司法之间的有效衔接,健全跨国境的打假执法协作和海外维权援助机制。对假冒伪劣行为高发领域和区域,坚持线上线下治理相结合,完善专项整治和随机抽查监管机制。(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强重点领域质量安全公益诉讼工作。检察机关依法在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开展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加强司法机关与监管部门的协作,充分发挥公益组织、公职律师的作用,增强公益诉讼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共同惩治危害健康安全、财产安全、环境安全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环境保护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完善口岸风险应急处置。重点关注进出口大宗资源性商品、危险货物、固体废物等商品的安全风险,制定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强化应急物资准备和演练,开展应急响应和联动协作,提高口岸风险应急处置能力。(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口岸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注重质量安全风险管理结果运用。
17.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大向企业通报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评估报告的力度,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缺陷消除、技术改造和工艺改进,提升质量水平。督促进出口商品生产经营者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落实商品质量验收、检验检测、安全认证、缺陷召回和售后服务等责任的制度。严格质量安全责任追究,落实风险信息或重大质量事故的企业报告和风险消减义务,依法承担质量安全侵权赔偿责任。(质检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相关工作。密切跟踪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动态变化,评估其对我国相关产业造成的影响,做好预警、咨询、评议等应对工作。摸底排查国内外同类产业质量技术水平差距,发挥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的支撑作用,加强质量安全数据积累,推动制定符合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充分利用世贸组织多边机制,强化技术性贸易措施相关磋商和贸易争端解决。发挥全国技术性贸易措施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强部门间协调沟通,形成应对合力。积极参与或主导技术性贸易措施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加强双边与区域合作交流。(质检总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动态调整法定检验目录。明确必须实施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调整程序,建立目录内商品调出机制,并根据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结果,实施动态调整。以高风险商品和高风险项目为内容制定法定检验目录,优化目录结构,原则上不对一般出口工业制成品实施出口法定检验。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做好法定检验目录外商品监督抽查,强化抽查信息公示和结果公开。(质检总局牵头,商务部、海关总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20.改革检验检疫监管模式。落实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加大对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的支持力度。坚持风险评估前置原则,依据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商品质量状况评价和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结果,对一般风险商品,优化监管流程;对存在安全隐患和假冒伪劣风险的商品,实施有效的监管介入,综合运用抽查、检验、验证、采信与合格保证等多种合格评定方式,实施差异化监管。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入境验证监管制度。(质检总局牵头,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国家认监委、国家口岸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加快完善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管理。全面复制推广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做好制度安排,制定并发布全国统一的采信要求。科学运用风险评估结果,动态调整采信的商品类别和检验项目。鼓励符合资质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参与,实施被采信机构信息公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追责和违规信息披露,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维护公平公正、富有活力的检验检测市场秩序。积极探索合格评定结果国际互认。(质检总局牵头,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2.探索开展质量安全追溯。鼓励企业健全质量安全追溯体系,逐步统一生产、流通、消费、检验检测等环节的数据标准。综合运用物联网、移动终端等载体,对食品、消费品、医疗器械等重点进出口商品实施质量安全追溯,逐步推动健全从生产、检验、物流、销售、使用到维修保养等全生命周期追溯链条,开展公共溯源服务试点。(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限要求。精心实施,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积极推进改革任务落地。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跟踪分析和通报,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审计署、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法制建设。做好法律制度安排,加强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明确生产经营者和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履行风险信息报告以及风险消减等义务,保障监管部门履行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等职责。奖励业内举报,做到有法可依、于法有据。(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落实经费保障。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提升监管能力,加强口岸查验设施建设,切实保障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监管工作开展。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做好宣传引导。加强质量提升宣传教育,开展全国“质量月”、“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等主题活动,宣传部门、网信部门、新闻媒体等要大力普及质量安全法律知识,加强舆论热点引导,提升公众依法维权、理性消费能力,营造全社会重视、支持进出口商品质量提升的良好氛围。(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国务院
2017年9月14日
技术支持:上海汇检菁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沪ICP备14003426号-2 您是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