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22日
附:案情简介
一、上海雄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6年11月初起,牟德顺在经营金山区东平南路598号四川汉阳烧鸡公饭店(上海雄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过程中,为使店内食品更加鲜美、招揽顾客,从老家带来罂粟壳、并将罂粟壳磨成粉添加在调料中供顾客食用。2016年11月5日,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会同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牟德顺经营场所当场扣押了部分调料和汤底,后经检验发现罂粟碱、吗啡、那可丁等物质。2017年2月9日,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牟德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千元。2017年6月9日,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上海雄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作出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上海雄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法定代表人牟德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二、任大伟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6年3月29日,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在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干巷农贸市场门口对设摊于该处的食品摊贩任大伟经营的凉拌菜汤汁、调味料(液体)、调味料(粉末)进行吗啡快速检测,结果为阳性,经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检测,上述食品检出罂粟碱、吗啡、那可丁、可待因、蒂巴因成分。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即将相关线索依法移送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进行刑事立案调查。经查明,2016年3月上旬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任大伟于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干巷农贸市场门口设摊,为吸引客源,在明知添加罂粟对人体有害的情况下,将罂粟壳研磨成粉放入调味料后用于制作凉拌菜并销售给顾客。2016年5月30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对任大伟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作出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人民币3千元的刑事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任大伟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
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
序号 |
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名称 |
营业地址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严重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情况 |
公布期限 (起止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刑事判决书编号 |
1 |
上海雄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上海市金山区东平南路598号 |
牟德顺 |
将罂粟壳磨成粉添加在食品调料和汤底料中供顾客食用 |
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
2017年6月9—2022年6月9日
|
金市监案处字〕〔2017〕第280201740060号
|
严重违法生产经营相关责任人员:
序号 |
相关责任人员姓名 |
工作单位和职务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隐匿7-14位号码) |
严重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情况 |
公布期限 (起止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刑事判决书编号 |
1 |
牟德顺 |
上海雄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男 |
341125********7436 |
将罂粟壳磨成粉添加在食品调料和汤底料中供顾客食用 |
刑事处罚: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
2017年2月9日—长期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
(2017)沪0116刑初26号 |
2 |
任大伟 |
食品摊贩 |
男 |
342130XXXXXXXX1032 |
将罂粟壳研磨成粉放入调味料后用于制作凉菜并进行销售,受到刑事处罚。 |
任大伟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人民币3千元。 |
2016年5月30日起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 安全管理人员
|
(2016)沪0116刑初498号 |
技术支持:上海汇检菁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沪ICP备14003426号-2 您是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