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食药监药械流〔2017〕204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局执法总队: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化妆品监管工作要点及我局2017年化妆品监管工作计划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使用单位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确保消费者使用安全,我局决定自2017年10月15日至11月30日期间,在全市范围开展化妆品使用单位专项检查工作。
请各相关单位结合日常监管实际情况,严格按照《2017年化妆品使用单位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方案》落实各项工作,并按时报送信息。
特此通知。
附件:《2017年化妆品使用单位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方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10日
(公开范围:主动公开)
2017年化妆品使用单位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方案
为加强对本市化妆品使用单位的化妆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上海市食药监局2017年化妆品监管工作计划,结合日常监管实际,制定本专项检查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检查,进一步增强生活美容单位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和守法诚信意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记录等管理制度;严厉打击使用假冒伪劣化妆品、非法使用注射用透明质酸钠、肉毒毒素等产品从事医学美容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提高本市化妆品经营使用质量安全水平,营造安全放心的化妆品消费环境。
二、检查对象
本次专项检查针对美容美发机构、宾馆和洗浴场所等化妆品使用单位,其中重点检查:大型美容美发连锁机构、本市三星级以上(包括三星)宾馆和3000平方米以上沐浴场所。
三、重点检查内容
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检查化妆品索证索票情况;
2、是否建立化妆品购销货台账;
3、检查化妆品标签及说明书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4、是否存在自行现制、非法添加等行为;
5、是否存在非法使用注射用透明质酸钠、肉毒毒素等产品从事医学美容的行为。
四、检查分工
1、市食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处负责组织开展本次专项检查,组织开展督查,通报专项检查工作情况。
2、市食药监局稽查处负责本次专项检查中涉及案件查处的协调、指导和汇总工作,以及重大案件督办。
3、市食药监局执法总队负责大型美容美发连锁机构总部的飞行检查和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对违规企业的整改落实情况跟踪监督,按时完成检查情况分析、汇总、上报工作。
4、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辖区宾馆、美容美发机构门店、沐浴场所的飞行检查和案件的查处工作;对违规企业的整改落实情况跟踪监督,按时完成检查情况分析、汇总、上报工作,做好信息公开和信息报送。
五、检查安排
专项检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监督检查阶段(10月15日-11月15日):市食药监局执法总队按照检查重点采用飞行检查方式开展对大型美容美发连锁机构总部的专项检查工作;各区市场监管局加强与区卫生计生部门的合作,根据掌握的本辖区化妆品使用单位基本情况,并结合辖区工作实际,针对本辖区宾馆、美容美发场所、沐浴场所开展现场检查,严厉查处经营使用化妆品违法行为。同时,市食药监管局组织开展督查。
第二阶段:督促整改阶段(11月1日-11月20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上一阶段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监督复查,应督促企业切实整改到位,对未能及时整改的,应纳入日常重点监管名单。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11月21日-11月30日):各单位应及时认真总结专项检查的工作经验和做法,梳理归纳辖区内美容美发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探索建立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长效监管工作机制。
六、工作要求
1、强化部门联动,做好工作衔接
一是发挥区食药安办的作用,加强与卫生计生等部门的合作,形成监管合力。二是做好行政监督和行政处罚的衔接。对发现的案件线索,要采取调查笔录、录音录像、先行登记保存等方式保留证据,并及时将案件移送稽查部门。三要做好行政监管部门之间的衔接,加强同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的沟通配合,及时做好案件线索移交,确保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有效处置。
2、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检查重点
各单位要根据本区域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风险点和薄弱环节,突出对举报投诉或监督抽检中发现问题的机构进行重点检查,确保突出问题有效遏制、难点问题及时解决。
3、坚持严字当头,依法严肃查处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方案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涉嫌违法的,及时立案查处;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信息公开原则向社会发布监管信息公告。
4、做好信息报送,按时认真总结
现场检查应填写现场检查表(见附件1),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上海市食品药品行政检查管理系统”,检查中应加强沟通联系,发现重大问题立即报告市食药监局。
2017年11月30日前,各单位应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并提出完善长效监管机制的建议,填表(见附件2)报送市食药监管局。
附件:
1、美容美发单位监督检查表
2、专项检查工作信息报送表
3、专项检查总结(样张)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21日
(化妆品监管处联系人:黄维丹,电话:23118220,
传真:63268663,E-mail:hzpjgc@smda.gov.cn
稽查处联系人:胡骏,电话:23118230,
E-mail:hujun@smda.gov.cn)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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