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食药监食生〔2017〕201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局执法总队:
为贯彻食品安全中央“四个最严”和市委“四个强化”要求,促进食品生产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大型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推进会精神,市食药监局决定进一步推进食品生产环节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建设重点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一)全面实施良好生产规范
本市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全面实施良好生产规范(目前有效及将要实施的强制性食品生产良好生产规范目录见附件1,对已发布的自2017年12月23日起实施的卫生规范,鼓励相关企业按照新卫生规范组织生产),要对照通用和具体食品类别规范要求严格自查,发现企业生产条件(包括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设备布局、工艺流程、规章制度等)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要及时改正,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二)不断完善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
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的要求,本市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完善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企业要对照GB/T27341-2009《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求》及具体食品类别HACCP体系要求,建立HACCP体系,对体系的完整及应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不足的要及时完善,保证体系的良好运行,保障食品安全危害得到有效控制。
鼓励本市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并通过HACCP体系认证,对通过认证的食品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2017年底,各区30%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要建立并实施HACCP体系,特别是本市大型和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率先实施HACCP体系;至“十三五”期末,本市所有食品生产企业都要建立并实施HACCP体系。
(三)建立健全供应商检查评价制度
本市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要建立并实施供应商检查评价制度,明确检查评价目的、职责、范围、程序、标准、判定原则等要求,按制度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检查评价对象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查验,对不符合制度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采购,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向辖区和供应商所在地监管部门报告。检查评价要做好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四)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要求
1.落实追溯食品的生产企业信息上传义务
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3号)规定,追溯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上传相关资质材料和食品安全信息。目前,涉及《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品种目录(2015年版)》追溯食品的本市食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的要求上传相关信息。
鼓励未列入《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品种目录(2015年版)》的食品生产企业向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上传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2.建立食品生产全过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
根据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白酒生产企业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记录规范的通知》等文件,涉及的相关食品生产企业要按照文件要求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完善追溯制度,严格信息记录和管理,其他食品类别生产企业可参照以上文件要求建立并实施全过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
根据《行动方案》要求,本市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生产过程信息化记录制度,实现信息化追溯。对非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本市鼓励其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留存生产销售记录。
(五)实施生产过程移动视频监控
根据《行动方案》要求,本市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生产过程视频监控,企业要按照《关于规范食品生产移动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的通知》(沪食药监食生函〔2017〕109号)要求,在原辅料仓库、配料和投料间、清洁作业区入口、生产加工关键控制点、产品检验等环节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将其接入本市统一的移动视频监控系统。
至2017年底,本市所有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全面纳入移动视频监控系统,实施生产过程视频监控。
二、大力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1.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根据《食品安全法》,本市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明确检查要求和频次,按制度规定对本企业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列出风险隐患清单并立即改正,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活动,并向辖区市场监管局报告。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做好监督检查计划,确保每年对辖区生产企业的自查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2.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公开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严格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令第23号)要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每次监督检查结束后,按要求在局或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日常监督检查时间、检查结果和检查人员姓名等信息,并在被检查生产企业公示栏张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被检查生产企业应当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飞行检查
各区市场监管局和市食药监局执法总队要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药品安全随机抽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食药监法〔2017〕74号)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飞行监督检查,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按要求开展随机检查和检查结果的公开工作。
三、大力推动“上海市食品安全诚信企业”建设
根据《行动方案》要求,各区市场监管局积极推动并支持辖区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上海市食品安全诚信企业”建设。2017年底,对各辖区内的大型企业(大型企业是指从业人员≥500人且营业收入≥4亿元的单体工厂,或从业人员≥1000人且营业收入≥4亿元的集团公司(含集团公司下属所有子公司),以及在行业内具有领先地位的食品生产企业),50%要建立并运行诚信管理体系,至“十三五”期末,100%要建立并运行诚信管理体系。
拟申报建立并实施诚信管理体系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GB/T33300《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要求,开展相关工作,落实相关要求,向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委托评价机构名单(见附件2)上的评价机构申请,被申请的评价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评价工作,并将通过《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的本市食品生产企业名单送区市场监管局,同时抄送市食药监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四、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建设工作,对以上重点工作要制定方案,细化措施,明确步骤,责任到人。要积极探索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参与相关食品安全体系检查工作,共同促进食品生产企业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鼓励食品生产企业主动选择第三方机构对自身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可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参考。要加大检查和宣传力度,大力营造深入推进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建设工作的良好氛围。
市食药监局在年底也将并按比例组织开展抽查,核实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和各区推进食品生产环节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建设重点工作情况。
五、材料报送
各单位要指定专人,填写《上海市食品生产环节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建设重点工作推进情况表》(见附件2),自2017年11月起,于每月5日前,以电子文件形式报市食药监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联系人:施锦,电话:23118164
电子邮箱:shijin@smda.gov.cn
附件:
1.强制性食品生产良好生产规范目录
2.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委托评价机构名单
3.上海市食品生产环节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建设重点工作推进情况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