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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关于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169号)

发布时间:2017-11-01 03:22   浏览:545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抽检罐头、水产制品、粮食加工品、饼干和酒类等5类食品386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384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罐头61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水产制品107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粮食加工品53批次,饼干29批次,酒类136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淘宝网调料也疯狂(经营者为大同市矿区宋申强调料店)在淘宝网(网站)销售的标称天津市蓟县津京食品厂生产的青豌豆罐头,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出值为0.14g/kg,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二)天猫甲午先生旗舰店(经营者为东港市大东沟商贸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东港金信通达商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东港市华藓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墨鱼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出值为2.2 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1.0 g/kg)高出1.2倍。检验机构为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通报相关省份依法予以查处,并要求天津、辽宁等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山西、辽宁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流通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要求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对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      1.本次检验项目
     2.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
     3.罐头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4.水产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5.罐头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6.水产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7.粮食加工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8.饼干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9.酒类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10月27日

2017年第169号通告附件1.doc

2017年第169号通告附件2.doc

2017年第169号通告附件3.xls

2017年第169号通告附件4.xls

2017年第169号通告附件5.xls

2017年第169号通告附件6.xls

2017年第169号通告附件7.xls

2017年第169号通告附件8.xls

2017年第169号通告附件9.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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