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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41号)

发布时间:2017-11-02 09:32   浏览:523
东莞市中茗食品有限公司:

  2017年8月23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针对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你公司进货查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拆包间、提香间没有通风设施。不符合GB14881第5.1.6.1条款关于应具有适宜的自然通风或人工通风措施的要求。

  二、原料仓通风不足。不符合GB14881第10.1条款关于根据食品的特点和卫生需要选择适宜的贮存的要求。

  三、包装车间窗台闭合不严密,存在积水、积尘。不符合GB14881中第4.2.4.1条款关于门窗应闭合严密的要求,以及第4.2.4.4条款关于窗户如设置窗台,其结构应能避免灰尘积存且易于清洁的要求。

  四、评茶室无通风设施且与生产车间相邻,串味严重,影响评茶,缺少茶叶筛分机。不符合GB14881第4.1.4条款关于厂房内设置的检验室应与生产区域分隔的要求,以及第9.2条款关于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检查情况反馈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你公司要积极配合辖区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2017年10月30日前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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