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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43号)

发布时间:2017-11-02 10:01   浏览: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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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8月28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针对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你公司进货查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未提供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的使用情况及检查记录。不符合GB14881第6.4.2条款关于应制定和执行虫害控制措施,并定期检查的要求,以及第6.4.5条款关于除虫灭害工作应有相应的记录的要求。

  二、生产厂区内温湿度计未经检定。不符合GB 14881第5.2.2条款关于用于监测、控制、记录的设备,如压力表、温度计、记录仪等,应定期校准、维护的要求。

  三、生产车间内生产工具未做标识并离地存放。不符合GB 14881第6.1.4条款关于清洁消毒前后的设备和工器具应分开放置妥善保管,避免交叉污染的要求。

  四、未能提供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记录。不符合GB 14881第12.3条款关于应根据食品生产不同岗位的实际需求,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年度培训计划并进行考核,做好培训记录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检查情况反馈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你公司要积极配合辖区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2017年10月30日前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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