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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48号)

发布时间:2017-11-02 02:16   浏览:725

潮州市潮安区仙人峰茶业有限公司:

  2017年9月1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针对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你公司进货查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不能提供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自查记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并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的要求。

  二、内包间消防门未加贴封条,存在人流、物流交叉污染的风险。不符合GB 14881第4.1.1条款关于厂房和车间的内部设计和布局应满足食品卫生操作要求,避免食品生产中发生交叉污染的要求。

  三、未记录食品生产环境温、湿度。不符合GB 14881第14.1.1.2条款关于应如实记录食品加工过程环境监测(温、湿度)结果的要求。

  四、原料仓库、半成品仓库、成品仓库未划定不合格品存放区域。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中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第5.3条款关于不合格品应在划定区域存放的要求。

  五、无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记录,未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应急预演,未见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记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四款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检查情况反馈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你公司要积极配合辖区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2017年10月30日前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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