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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51号)

发布时间:2017-11-02 02:22   浏览:714

徐州汉方香草食品有限公司:

  2017年9月15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针对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你公司进货查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未提供部分进口原料(葡萄干)国内供应商的相关许可证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关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要求。

  二、抽查(生产日期为2016.9.9的柠檬风味红茶)发现,使用的柠檬香精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满保质期后六个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关于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持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持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的要求。

  三、部分更衣室中的工作鞋靴消毒设施为小尺寸、可移动的白色塑料框,无法保证清洗消毒效果。不符合GB 14881第5.1.5.2条款关于生产车间入口及车间内必要处,应按需设置换鞋(穿戴鞋套)设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如设置工作鞋靴消毒设施,其规格尺寸应能满足消毒需要的要求。

  四、发现部分直接接触食品及原料的设备和容器(塑料量杯、产品中转箱)未及时清洁消毒。不符合GB 14881第6.2.2条款关于生产、包装、贮存等设备及工器具、生产用管道、裸露食品接触表面等应定期清洁消毒的要求。

  五、部分包材未离墙存放。不符合GB 14881中第5.1.8.4条款关于贮存物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以利于空气流通及物品搬运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检查情况反馈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你公司要积极配合辖区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2017年10月30日前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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