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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管结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规范特殊食品验证评价工作

发布时间:2017-11-03 03:22   浏览:427

       验证评价是特殊食品注册备案过程的重要环节。随着特殊食品产业的快速发展和注册备案工作深入开展,特殊食品验证评价工作需求不断提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要求,为充分发挥科研院所、检验机构、医疗机构等社会资源优势,满足企业对验证评价工作需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基础上,决定对可以承担特殊食品注册或备案有关的产品检验、安全与功能验证和临床试验等验证评价工作的技术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凡具备相应法定资质或条件的技术机构均可开展特殊食品验证评价工作。技术机构可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政府网站“网上办事”专栏中“特殊食品验证评价技术机构备案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其中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验证评价工作项目等备案基本信息向全社会公开。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通过该系统查询技术机构相关备案信息,自主选择技术机构开展验证评价工作。

  为规范验证评价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了《特殊食品验证评价技术机构工作规范》,从管理原则、管理体系、人员要求、设施设备、档案管理、投诉处理、风险报告、公示公开、保密义务等九个方面提出要求。技术机构在开展具体产品的验证评价工作中既要按照该工作规范规定,严格验证评价工作管理,也要严格执行特殊食品检验方法标准、安全与功能验证方法、临床试验技术规范等具体技术规范要求,对验证评价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可以组织或委托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技术机构开展验证评价工作进行现场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技术机构在验证评价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举报,总局将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相关链接】
总局关于规范特殊食品验证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2017年第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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