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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7-11-03 04:06   浏览:82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张茅

2017年10月27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2017年10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公布)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现行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

  一、对6部规章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2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规章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修改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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