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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如何规范食品职业打假

发布时间:2017-11-03 04:21   浏览:450

    当前,食品职业打假人群体十分活跃,在实现食品市场监督的同时,也给食品监管部门带来了较大的挑战、提出了新的课题。如何适应、规范、引导食品职业打假群体,借力而为,是摆在食品监督管理者面前一道亟待解答的问题。

    现状:职业打假偏离食安重点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了食品经营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所需承担的法定赔偿责任,并给出了原则性的适用规定,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与“受到损害”,但立法部门并未就该条款制定明确、可操作的适用标准,使得第148条被职业打假者充分利用与发挥。打假者为了寻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常常围绕GB-7718和GB-28050等涉及食品标签标识的安全标准,捕捉食品标签标注过错,从而获取法定赔偿。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调查显示,近两年来,涉及职业打假人索赔的事件中,包装标签问题已超过一半,达到55.78%。

    职业打假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监督了食品市场,对规范食品标签标识的使用、打击食品企业利用标签标识弄虚作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对于非法添加、有毒有害、营养成分不符等真正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食品问题却鲜有涉及。打假者为了提高打假效率并规避打假风险,多选择大型、连锁等规范企业进行打假,而对于经营管理水平较低、问题较多的小、散型食品经营户往往视而不见。因此,目前的食品职业打假偏离了食品安全的重点关注方向,作为食品市场监管者,有必要对食品职业打假行为进行规范与引导。

    各地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借鉴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台的《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的经验,深刻领会《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中关于“瑕疵”的实质内涵,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出台关于《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合理使用的指导性文件,并通过实践加深认识,不断补充、完善文件。

    出路:建立高效的市场纠错体系

    食品职业打假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国目前还未形成有效的食品市场纠错体系。而当前我国食品监管执行属地管理,食品监管资源很难有效整合,各地监管部门彼此间缺乏沟通协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案件信息往往不能及时反馈到生产企业,并督促企业及时进行召回处置。

    监管部门应当整合各种行政资源,建立以食品抽检、消费者投诉举报、食品案件办理等为中心的快速、高效的食品市场纠错体系,通过监管网络及时将食品安全信息传达至食品生产企业所在的地市监管部门,督促企业进行召回、整改和纠错。

    食品企业被打假,其核心原因是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存在问题,企业需要不断加强学习,提升自身的食品生产水平,控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流出,因此有必要推进食品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食品行业协会的食品安全信息与技术服务功能。食品行业协会在了解包括职业打假信息在内的监管信息后,应该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并有效组织各类专业机构开展针对性的食品安全业务培训,从而提升企业的食品安全水平,减少成为职业打假目标的可能。

    对策:提升职业打假应对工作效能

    提升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水平  有些地方基层食品监管“三合一”后,食品市场监管者应该及时掌握并消化食品监管体系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各种规范性文件。只有掌握全面的食品安全法规知识,才能在处置投诉举报时抓住关键点,提升处置效率,节约行政成本。同时,监管者还应该熟悉掌握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注重关键点的风险管控,提高监管效能。

    制定简洁、有效的沟通指导原则  执法者在处置投诉举报时,不仅需要注重处置程序,还要掌握沟通技巧,提升应对工作效率。因此,在明确各类投诉举报处理程序的基础上,还需制定与投诉举报者接触沟通的指导原则,执法者在面对各类投诉举报者时,说该说的话,做该做的事,不参与当事人的纠缠,节约行政成本。

    引导企业依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食品企业的法制宣传,增强其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要让企业清楚认识到,在法律环境下,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导致消费者损失,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引导企业在接到和处理投诉时,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鼓励企业依法主动开展不符合食品安全食品的召回、报告活动。与此同时,食品监管部门对于企业主动采取减少不良后果的行为,并且没有造成明显不良后果的,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对企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企业充分履行义务,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可以不予处理。从而在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少消费者的投诉举报。

    构建高效的社会监督体系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三条明确了食品安全“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工作总纲,并构建了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渎职防范四个运行模块,然而,对于如何构建与实现食品安全社会监督,《食品安全法》第三条却只采用了“鼓励”“普及”“应当”等方向性的字眼,没有明确具体部门的责任与义务。在以政府为主导的食品安全工作的推进过程中,也侧重于政府对食品市场的监管与企业的自律。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虽已两年有余,但有效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体系建设仍在路上。职业打假群体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的作用。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答复称,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其原因大抵在于职业打假人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56条,造成的案件超出了当初立法的预期,故此最高法院考虑“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释放出在食品药品领域之外限制职业打假行为的信号。

    要想从法律层次上切割职业打假与社会监督的关系,必须要构建健康、有效、成熟的社会监督体系。只有这样,许多不符合社会正义的打假行为才能被法律与社会摈弃,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寻求赔偿的问题才能迎刃而解。食药监管者应当客观认识职业打假群体,加强对这一群体的引导,通过合理的渠道发挥其专业打假的价值。例如,监管部门可以鼓励职业打假者、食品代理商、食品企业共同建立食品行业打假体系,让有需求的企业与政府共同设定可观的奖励,通过对打假方向的引导,实现社会、企业、职业打假人以及监管部门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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