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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办法》解读(2017年11月6日)

发布时间:2017-11-07 03:06   浏览:477
  2014年,上海市食药监局首次制定并发布了《上海市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办法》(沪食药监法〔2014〕168号)。2015年首次修订并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本次属于第二次修订。修订后的《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对《办法》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一)2017年3月正式施行的《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采取卫生处理等措施,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卫生计生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而在此之前,本市是由市食药监局及区市场监管局按照《上海市食物中毒报告和调查处置办法》对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撰写流行病学调查报告。针对上述职能的调整,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上海市卫计委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职能调整,已于2017年8月发布了《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与卫生处理工作规范》,明确了本市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与卫生处理工作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与要求。

  (三)本次对《办法》的修订,旨在在修订后的《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框架下,对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及区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卫计委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报告、调查、认定以及查处肇事单位等工作进行制度性规定,以便与本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的流行病学调查与卫生处理工作更好地衔接。

  (四)由于国家质检总局与国家标准委在2017年3月下发了《关于废止<微波和超短波通信设备辐射安全要求>等396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公告》,其中对《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GB 14938-1994)》宣布废止。因此,《办法》的名称由原《上海市食物中毒报告和调查处置办法》调整为《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办法》。

  二、修订后的《办法》主要内容有哪几方面?

  修订后的《办法》,由原五章29条修订为五章24条,章节保持不变,除总则和附则外,主要为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与现场处置、事故认定和查处等三方面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对以下内容进行了全文修改:

  (一)“食物中毒”改为“食品安全事故”。依据为,2017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与国家标准委下发了《关于废止<微波和超短波通信设备辐射安全要求>等396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公告》,其中对《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GB 14938-1994)》宣布废止。因此,本《办法》的名称由原《上海市食物中毒报告和调查处置办法》调整为《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办法》。

  (二)“区(县)改为“区”。

  三、修订后的《办法》对事故分级与响应有无调整?

  为了与修订后的《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保持一致,修订后的《办法》未延续原《办法》中的表述,而是规定:“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规定,本市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分别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四、修订后的《办法》对市、区两级食品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有何调整?

  修订后的《办法》对市、区两级食品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别予以表述。针对区市场局日常工作遇到较多的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办法》规定了“区市场局负责对辖区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事件的投诉举报或报告开展核实调查。”

  五、修订后的《办法》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方面有何调整?

  修订后的《办法》第八条,按照修订后的《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对发生较大(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时,市局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的时限进行了相应调整,规定为“发生较大(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市局及其直属执法机构应当立即组织区市场局开展初步调查核实,在核实后30分钟内由市局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口头报告,在核实后1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书面报告初步调查情况”。除此以外,修订后的《办法》基本延续原《办法》的表述。

  六、在事故调查与现场处置要求方面,《办法》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及卫生处理等职责均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因此对原《办法》中的:第七条(调查员制度)、第十二条(调查终结报告)、第十五条(成立调查组)、第十九条(人群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和内容)、第二十条(卫生学调查方法和内容)、第二十一条(采样和实验室检验)以及第二十三条(食物中毒病例确认),均做删除或调整。由于原《办法》的附件主要来源于《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南(2012年版)》,且涉及的职能均已调整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因此修改后的《办法》删除原《办法》的所有附件。

  七、《办法》对区市场局接报后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调查有何新的规定?

  由于涉及流行病学调查职能的调整,《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接到事故发生单位或医疗机构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区市场局应当会同区疾控中心在接报后2小时内赶赴现场开展核实调查。接到消费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事件的投诉举报后,区市场局经初步核实,认为需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的,应立即通知区疾控中心。”

  八、《办法》对于食品安全事故的认定,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食品安全事故包括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流行病学调查是判定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等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技术依据之一。”(人大法工委编写的《食品安全法》解读)。但流行病学调查并非是认定食品安全事故的唯一且充分条件。因此,《办法》第二十条(食品安全事故认定),规定“市局或牵头市场局应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等技术性结论以及执法检查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作出是否为食品安全事故的认定结论。必要时可由三名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食品安全专家做出技术性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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