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洪婺茶厂: 2017年9月28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针对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你公司进货查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进货查验记录混乱,标准要求及依据有误。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关于采购文件以及GB 14881第14.1.1条款关于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的要求。 二、原料的库管记录缺失。不符合GB 14881第14.1.1条款关于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的要求。 三、生产车间缺少必要的通风设施,可开启的窗户未安装防虫害侵入的纱网。不符合GB 14881第5.1.6.1条款关于应具有适宜的自然通风或人工通风措施的要求,以及第4.2.4.4条款关于可开启的窗户应装有易于清洁的防虫害窗纱的要求。 四、洗手池的水龙头为手动式。不符合GB 14881第5.1.5.4条款关于与消毒设施配套的水龙头其开关应为非手动式的要求。 五、生产过程中的投料记录缺失。不符合GB 14881第14.1.1条款关于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的要求。 六、企业实际生产中无烘干工序(水分控制)。不符合GB 14881第5.1.9.1条款有关应根据食品生产的特点,配备适宜的加热、冷却、冷冻等设施的要求。 七、未见原料仓库的监测记录,温湿度控制设备缺失。不符合GB 14881第5.1.9.2条款关于应根据生产需要,可设置控制室温的设施的要求。 八、出厂检验报告及原始记录不全。不符合GB 14881第9.3条款关于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的要求。 九、销售台账的记录不全。不符合GB 14881第14.1.1.3条款有关应如实记录出厂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检验合格单、销售日期等内容的要求。 十、原料库的贮存条件没有达到要求。不符合GB 14881第10.1条款关于根据食品的特点和卫生需要选择适宜的贮存和运输条件,必要时应配备保温、冷藏、保鲜等设施的要求。 十一、原料分类存放未与墙壁保持适当的距离。不符合GB 14881第5.1.8条款关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贮存物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检查情况反馈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你公司要积极配合辖区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2017年11月20日前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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