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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55号)

发布时间:2017-11-10 01:59   浏览:598

婺源县华源茶叶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9月5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针对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你公司进货查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缺少2015年3月21日生产的乌龙茶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记录。不符合GB 14881第14.1.1条款有关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的要求。

  二、可开启的窗户未安装防虫害侵入的纱网。不符合GB 14881第4.2.4.4条款关于可开启的窗户应装有易于清洁的防虫害窗纱的要求。

  三、车间内杂物、废弃物堆放杂乱,设备有积尘。不符合GB 14881第6.5.1条款关于应制定废弃物存放和清除制度,必要时应及时清除废弃物的要求,以及GB 14881第6.2.2条款关于生产、包装、贮存等设备及工器具、生产用管道、裸露食品接触表面等应定期清洁消毒的要求。

  四、原料、包装材料未分区、分隔放置,未离地离墙放置。不符合GB 14881第5.1.8条款关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贮存物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的要求。

  五、包材的物流走向与人流走向相同,存在交叉污染。不符合GB 14881第4.1.1条款关于厂房和车间的内部设计和布局应满足食品卫生操作要求,避免食品生产中发生交叉污染。

  六、发酵房的温湿度未监控。不符合GB 14881第5.1.9.1条款关于应根据食品生产的特点,配备适宜的加热、冷却、冷冻等设施,以及用于监测温度的设施的要求。

  七、缺少2015年3月21日生产的乌龙茶出厂检验记录及报告。不符合GB 14881第9.3条款关于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的要求。

  八、销售台账的记录不全。不符合GB 14881第14.1.1.3条款关于应如实记录出厂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检验合格单、销售日期等内容的要求。

  九、原料库的贮存条件没有达到要求。不符合GB 14881第7.2条款关于根据食品原料的特点和卫生要求,必要时应当保温、冷藏、保鲜的设施要求。

  十、原料分类存放未与墙壁保持适当的距离。不符合GB 14881第5.1.8.4条款关于贮存物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以利于空气流通及物品搬运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检查情况反馈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你公司要积极配合辖区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2017年11月20日前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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