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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57号)

发布时间:2017-11-10 02:06   浏览:538

四川三山茶业有限公司:

  2017年9月6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针对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你公司进货查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未能提供原料(如鲜叶等)的验收文件,如鲜叶等的农药残留控制要求和农残检验报告及包装材料检验报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关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的要求。

  二、洗手设施(水龙头)、干手设备(烘手器)未设在清洁作业区入口处。不符合GB 14881第5.1.5.4条款关于应在清洁作业区入口处设置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的要求。

  三、生产工艺布局不太合理,物流口设计不太合理、人流物流有所交叉。不符合GB 14881第4.1.1条款关于厂房和车间的内部设计和布局应满足食品卫生操作要求,避免食品生产中发生交叉污染的要求。

  四、内包装间和外包装间未有效隔离。不符合GB 14881第4.1.3条款关于厂房和车间应根据产品特点、生产工艺、生产特性以及生产过程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作业区,并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的要求。

  五、未能提供生产过程中关键控制点杀青和发酵的记录。不符合GB 14881第14.1.1.2条款关于应如实记录食品的加工过程(包括工艺参数、环境监测等)的要求。

  六、未能提供检验设备电子天平的检定证书。不符合GB 14881第9.2条款关于检验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的要求。

  七、未见2017年的委托检验、型式检验等相关报告。不符合GB14881第9.1条款关于应通过自行检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验,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要求。

  八、无专用留样室(或留样柜),未见留样记录。不符合GB 14881第9.3条款关于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检查情况反馈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你公司要积极配合辖区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2017年11月20日前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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